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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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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材料规范(内资)

1、《注销预先核准名称申请表》(原件);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授权期限(原件)。
申请注销变更预先核准名称的,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说明:
1、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4、需投资人签字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非自然人的由投资人加盖公章。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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