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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材料
· 申请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
· 申请调整预先核准名称相关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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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冠“辽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
2、《授权委托意见》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及授权期限(原件)。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由全体设立人签字,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说明:
1、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申请人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4、需成员签字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成员是非自然人的人加盖公章。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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