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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使用和拥有不是同一人,如车船出租的,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税率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沈阳市现行车辆适用税额见下表: 车辆税额表 车种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机 动 车 乘人汽车 五座以下 每辆 200 六座至十一座 每辆 240 十二座至三十座 每辆 260 三十一座至四十座 每辆 280 四十一座以上 每辆 30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50 拖斗车 按净吨位每吨 50 按五折征收(包括机动车挂车) 起重车、铲车、吊车 按净吨位每吨 50 电车 每辆 280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80 包括韦士伯三轮车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48 二轮摩托车 每辆 36 轻便摩托车 每辆 24 非 机 动 车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 24 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 12 人力驾驶车 每辆 8 自行车 每辆 3.60
船舶的适用税额,是全国统一规定的,具体如下:
船舶计税表 单位:元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减税、免税
《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除国家规定的免税车船外,辽宁省还规定下列车船免税: (1)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辆; (2)载重量十吨以下的非机动船; (3)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 (4)经车船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船。 沈阳市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车船; (2)经市车辆管理部门证明,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停驶、报废、拆毁的车船; (3)消防车、司法机关专业用车、洒水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殡仪车; (4)市政部门专用的摊铺机(车)、平地机(车)、喷油车和一吨以下的翻斗车; (5)基建工地用于运砂石、水泥和锅炉房用于送煤的手推车; (6)砖瓦厂用于送坯、出窑的独轮车; (7)百货商店营业室内用于运货和平板车; (8)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9)非营业用的人力畜力车; (10)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和游船; (11)凡安置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或安置盲人职工占生产人员30%以上的企业自有自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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