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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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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沈阳市现行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见下表: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2000年1月1日)
类别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区范围
 
城市
  1
  10
          和平区:中山路西起太原北街东至南京北街;南京北街北起中山路南至南二马路:南二马路东起南京南街西至胜利南街;胜利南街南起南二马路北至北二马路;北二马路北起胜利北街南至中山路以内区域。北市一街南起市府大路北至皇寺路。盘锦路西起北市二街东至作颂巷。
        沈河区:中街路西起西顺城街东至东顺城街;正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沈阳路。
 
2
  7
          和平区:中华路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十一纬路西起和平北大街东至北三经街;胜利北街南起北二马路北至北六马路;市府大路西起北六马路东至北三经街;中山路西起南京北街东至和平北大街;西塔街北起抚顺路南至市府大路。
        沈河区:朝阳街北起北顺城路南至沈阳路。
        大东区:东顺城街北起津桥路南至小东路。
        铁西区:兴顺街北起建设中路南至南十中路。兴华街北起建设中路南至南十中路。凌空二街北起飞翔路南至南滑翔路。
        皇姑区:长江街北起宁山路南至华山路。
        金融商贸开发区:东起小北关街西侧西至北京街,北起火车道和昆山东路南侧南至惠工广场联合路以内取域。
 
3
  4
          环形路以内除1、2等以外的地区。环型路系指由北一西路、北一中路、塔湾街、崇山西路、崇山中路、崇山东路、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宁波路、南八马路、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肇工南街、肇工北街组成的环行路。
 
4
  3
  二环路以内环行路以外的地区。
 
5
  2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的地区,及苏家屯城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子城区及道义组团。
 
6
  1
  城市市区以内除1至5等以外地区。
 
县级城市
  1.50
  新民市市区
 
县城
  1.50
  辽中、法库、康平县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1
  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工矿区。
 
应税宿舍
  0.80
  我市开征区范围内所有应税宿舍。
 

注: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中心城区范围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税土地面积   X   适用税额
      减税、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国家规定免税土地外,辽宁省规定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1)单位、个人举办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2)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者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的土地;
(3)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5)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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