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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
要求:
[审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注册登记申请书;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5.组建单位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国有企业设立登记还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9 .组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提交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编委文件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其社团法人证复印件);10.委托书;11.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及前置审批证明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发照
[承诺时限] 7
[收费依据] 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最高额4.4万元,最低额50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每户240元。依据《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第六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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