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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档案局(馆)座落于皇姑区庐山路3号。区档案局人员编制总数为15名,内设办公室、综合法制科、档案管理科、业务指导科。区档案局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 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皇姑区档案馆馆藏档案主要是皇姑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文件;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形成的文件、图表、音像、实物;下级机关向本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截止到2003年底,馆藏档案共104个全宗,共 41374卷。分为: 1、党政管理档案。这类档案是1949年至1991年区直属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计19315卷。 2、科技档案。主要有基本建设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环保监测档案、设备档案等,计197卷。 3、音像档案。国家领导人及省市领导来区视察工作的照片百余张;有区委、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照片;有区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的照片、讲话录音,录音、录像带等,计498件。 4、人事档案。文革前走逃亡的人事档案,文革后区管干部的死亡档案,计862卷。 5、会计档案。区委及部分撤消单位的会计档案。计123卷。(待销毁1千余卷) 6、地名档案。皇姑区街、路的地名卡,计26卷。 7、婚姻档案。70年代至1992年在全区20个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结(离)婚档案,民政婚姻登记处1992年至2003年办理的结(离)婚档案,计3896卷。 8、公证档案。1983年至1998年皇姑区公证处办理的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公证档案。主要有遗嘱、赠与、财产、合同、抱养子女、婚姻公证,计15596卷。 9、人物档案。有老红军、全国劳动模范、教育专家、知名人事、艺术家的档案32卷。 10、实物档案。全区各单位及个人获得全国省市级荣誉的奖状、证书、锦旗、牌匾,对外交往及外事活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有第一任皇姑区区长在皇姑工作时的工作日记等,计829件。 11、资料。主要有工具书、文史资料、报刊合订本、专业书籍、政策文件汇编、杂志等,计6452册。档案上架排列总长度570米。 皇姑区档案馆建馆以来,积极为社会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落实政策、解决公民的学历、职称、工龄、工资、房产土地纠纷、编史修志、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服务,发挥了一定的凭证和参考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皇姑区档案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编制了较齐全的检索工具,提供了较完善服务设施,开展了咨询服务,为社会各界广泛利用档案提供优质服务。 一、接待利用时间 皇姑区档案馆接待利用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7:00。 二、开放档案范围及查阅手续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制订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综合馆藏实际情况,对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作了规定:凡本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需要限制使用的除外),均向社会开放。截止到2004年,皇姑区档案馆向社会开放1949年至1974年的档案。 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户口本、身份证),经过验证,按照《皇姑区档案馆历史档案开放制度》的规定,办理登记,既可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如查阅重要会议记录及重要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利用者需要利用大量档案进行专题编史修志等,须将所需档案的范围及内容提纲事先通知档案馆,以便于本馆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及外国学者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借阅手续:为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本馆所存的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履行借阅手续,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外借。 注意事项: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得乱画、涂改、污损、折页、拆卷,不准查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如需摘抄、复制档案资料时,须经接待人员同意,控制使用档案应经领导批准。借阅的档案资料要填写借阅档案登记卡,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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