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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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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改职工低价购房差额应缴个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即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1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月28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职工向单位低价购房后的个税征收要求。据介绍,税务总局经研究表示,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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