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册公司 外贸知识
首 页 地方资讯 区县指南 政策法规 投资环境 招商项目 开发园区 工商登记 税收制度 海关商检 酒店宾馆
  政策法规--相关链接
· 沈阳行政审批主动上门服务
· 来自各阶层近两千人给沈阳
· 沈阳农产品进批发市场将实
· 扩大就业 民生情怀成就辽
·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推动科学
· 沈阳严查违法生育行为 清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 失业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
· 投资沈阳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07-11-14
字体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   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助友情链接

推荐网站 >>>  注册香港公司  商标注册网  2008广交会  香港注册公司  国际贸易网  香港公司注册  外贸知识网  注册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  注册离岸公司  香港会计网  企业贸易网  Hong Kong Co  香港律师网  代理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网  国际贸易公司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刊登广告 友情连接 联系我们

注册香港公司,美国公司注册


瑞丰
企业网 版权所有
瑞丰国际网络公司维护

Copyright © 2005 - 2008 www.RFQY.com All Rights Reserved